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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模拟真题

来源:你我日语 作者:张栩 2009-03-19 评论(0条)讨论
  

二、多项选择题

1.【答案及解析】 ABD.不是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,故A项错误。然而自治区主席、自治州州长、自治县县长则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,C项正确。

2.【答案及解析】 BD。A选项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明显无权提议修改宪法;另根据《宪法》第64条的规定,C项亦错误。

三、不定项选择题

1.【答案及解析】 c。在保留君主制的国家制定的宪法不一定都是钦定宪法。

2.【答案及解析】 AC。根据《选举法》第26条第1款规定,张律师应当列入牡丹园住宅小区的选民名单。

3.【答案及解析】ABCD。A项、B项:参见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》第154条和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》第139条,正确。

c项:参见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》第153条第1款和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》第138条第l款,正确。

D项:参见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》第150条和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》第135条,也正确。

4.【答案及解析】 D。我国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根据仅是《宪法》第31条的规定。

5.【答案及解析】 ABD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分为两种,一种是常设的专门委员会,另一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的临时的专门委员会,因此,A项说法不正确。

6.【答案及解析】 ABCD。仅有ABCD所涉及的职位有两届任期的限制,除此之外的其他职位,没有两届任期限制。

7.【答案解析】AD。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,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。

8.【答案解析】BCD.休息权的主题只是劳动者,故B项表述错误。


在600分的大结构下,宪法学分值为22分,占总分3.7%,复习应注意以下三点:


(1)把握重点、舍弃非重点。从最近两三年的司考真题看,司考的重点在宪法基本理论、宪法及其修正案条文、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立法法。


(2)注意分析、比较、总结,不要一味死记。记忆是必要的,但不是唯一的,理解了才能真正记忆,才能真正对付司法考试,比如立法备案的问题,只有理解了其背后的原理,才能真正记忆。对于类似问题必须比较,综合把握,切忌孤立记忆,比如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产生机制。


(3)注意把握细节,准确记忆,切忌大略记忆。比如宪法第41条“任何国家机关”与“有关国家机关”的区别,立法法第88条中“政变或者撤销”与“撤销”的区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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